银保监重磅:小微单户低于1000万即75%风险权重!还有哪些放松可以期待?
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孙海波。欢迎个人分享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和其他网站转载。
此前第一项标准是500万以内。至于第二项标准,只要银行总的信用风险暴露大于10亿就没有影响,所以资本意义上的小微核心看风险暴露这项指标。从500万提高到1000万,大幅度降低了银行享受小微企业75%风险权重的门槛。实本文后续详细介绍小微口径的时候可以看出,央行和银保监会其他领域的小微基本都按照1000万单户授信标准考核,此次修订也是水到渠成。
此次口径变化,也是落实2019年4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及的要求:“(五)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研究放宽小微企业贷款享受风险资本优惠权重的单户额度限制,进一步释放商业银行投放小微企业贷款的经济资本”。
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6.39万亿元,其中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1.31万亿,较年初增长20.8%。
根据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2018》,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83万亿元,同比增长18.5%,增速较2017年末上升14.1个百分点。普惠小微贷款余额8万亿元,同比增长18%。
根据上述两组数据推测,大约截至2019年底,小微企业贷款中大于500万小于1000万有1.8万亿左右。风险权重下降25%,可以节约资本600亿。虽然总体体量并不大,但一直以来,市场和央行都希望银保监会能局部放松对银行资本的要求,尤其是那些比巴塞尔要求更加严格的部分。所以,此次修改能否开启其他层面的资本规则变动,这种政策动向其实更值得关注——比如缓冲风险资本2.5%,高级法不低于权重法90%比例,合格担保人范围等。
第一部分 何为小微?
单户授信小于1000 万元的小型企业贷款 单户授信小于1000 万元的微型企业贷款 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 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农户生产经营贷款 创业担保(下岗失业人员)贷款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
第二部分 银行为何缺资本?
目录
一、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二、资本充足率适合哪些金融机构
三、资产负债表配置——表外业务
四、风险资产计量方法
五、资本充足率和其他监管指标的关系
六、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
七、中国特色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提
八、风险权重的内涵
九、二级资本债、优先股、永续债
十、资本计提达标方法
十一、央行宏观审慎充足率
十二、国内风险缓释
十三、债券投资的资本计提
十四、资本计提穿透问题
一、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因此,对于绝大多数中小银行来说,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差异非常小。
二级资本工具则不局限于上市银行,主要央行和银监会批准即可,将近300家银行都发行过二级资本工具。
3、分母项
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以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主,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很少,操作空间也不大。尤其中小银行很少设立交易账户。
在一些欧美国家,可能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占比也很高,比如说有些以投行著称的银行如摩根大通,德意志等等银行,可能在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这一块占比也很高,因为它有大量的交易账户。在国内我们一般的中小银行基本上没有交易账户(交易性金融资产,逐日盯市,计算风险加权资本的逻辑和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完全不一样)。大行中可能像中行的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又多些,因为其外汇业务较多。
交易账户当中应该主要是分几类,市场风险主要源于外汇类交易资产、衍生品类的交易资产,债券交易账户的资产,还有一些股票交易的资产,但是国内的银行是不能投股票的。所以实际上在国内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很少。债券也是一样,在国内绝大部分银行投债,都是把它作为持有到期的这种资产类别放在银行账户的,放在交易账户的债券很少。
当然其实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划分纯粹只是为了资本计算目的,别无其它用途,和会计分类没有必然联系,所以一般很少听说。
实际上整个巴塞尔的监管框架演进到今天,已经不仅简简单单是资本的概念了,巴Ⅲ的银行监管体系基本上方方面面都能触及,什么合规、审慎标准、风险管理等等都有。宏观审慎是巴Ⅲ在09年以后赋予的新的要求,所以国内的MPA其实这是从这衍生出来的。
其实巴塞尔后来还要去监管的当局自己设立逆周期资本,但现在看来逆周期资本被央行用在了MPA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上了,本文后续提及。
4、大行资本充足率
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不一样,它在每个子项目上都增加了一个百分点。目前国内至少应该是中、农、交、工、建、招商银行属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其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11.5%。其他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低10.5%。
但是考虑到TLAC的要求,作为G-SIB(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未来资本要求更高。
TLAC监管方案仅针对全球30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包括中国的4家: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TLAC监管标准包含了最低总损失吸收能力和最低杠杆率两项,并分为国际通行的第一支柱和各国自主的第二支柱两层次要求。第一支柱又分两个阶段达标。TLAC监管框架最新要求如下所示:
我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体,同时未清偿债务占GDP比例在2019年会超过55%门槛,从而可以推断,工农中建四大行面临的达标期限为2022年11月前(16%资本充足率/6%杠杆率)和2025年11月前(18%资本充足率/6.75%杠杆率)。
另从TLAC规则来看,银行面临主要瓶颈是16%资本充足率,因此目前只关心在资本充足率的占比即可。
二、资本充足率适合哪些金融机构?
资本充足率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也发源于商业银行的管理。但银保监会同时也要求其他金融机构参考执行,只是在具体核算的时候稍有差异。除商业银行外,政策性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公司都需要执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外资法人银行属于商业银行,但是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其实不需要严格按照中国的资本管理办法以分行为单位执行资本要求,只需要总行合并报表层面执行即可,所以外国银行分行需要报送数据,但不需要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其实类似概念在其他类型的机构中也有,比如保险公司的偿付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的概率。但是银行资本充足率相对而言属于更关键的短板。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指标一般而言压力不大,业务开展过程中,净资本并不属于重点考虑因素,因为净资本足够。但商业银行不一样,几乎所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面临较大压力(或因为业务增长过快,或因为不良太高)。尤其在近3年,资本充足率的压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不良率因为经济周期以及监管口径的原因,普遍有提升,这一块中小银行更明显。2、大行虽然盈利很好,不良很低,但是因为TLAC的要求,资本压力未来几年也不小。3、少数股份制银行和大一点的城商行主要因表外理财因为资管新规未来有回表要求,从而导致资本压力;以及不良资产因为严监管导致代持、认定口径变化,转化为拨备压力和净资本压力。4、监管对资本充足率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在逐步上升,对相关计算的检查能力增强,未来对资本的现场检查压力更大,简单通过报表填报的手段调整指标更困难。5、部分优质股份制银行城商行虽然不良低,也没有TLAC要求,盈利好;但是由于业务增长比较快,多数年份仍然缺乏资本。所以对银行而言,总结一句话,好也缺资本,不好也缺资本。所以资本是很多业务的核心考虑要素。
三、资产负债表配置——表外业务是否消耗资本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表外业务管理办法,表外业务可以分为三类:
担保承诺类
代理投融资类
中介服务类
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来看:
1、担保承诺类业务最主要是票款(承兑汇票),其次是贷款承诺,再其次是信用卡授信,最后是信用证业务。这四类担保承诺业务是最接近于表内业务的,因其有可能随时转化成表内业务,所以担保承诺类需要计提资本。但表外业务计提资本有一个转换系数,将表外的名义金额虚拟转换为表内资产,即CCF。比如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CCF是100%,基本视同表内贷款计提风险资本。
比如信用卡未使用的授信额度,CCF只有20%,这里的假设是信用卡持有人从几百万到几千万,根据大数定律,基本压力情境下也不会突然同时提现或消费,所以个人信用卡在危急时刻表外转表内概率也没那么大,所以就按照20%转换。再按照表内的零售资产风险系数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票据承兑是国内股份制银行、城商行最大的表外业务,其实票据承兑非常适合缺少资金但资本充足的银行,因为做票据承兑不但不消耗资金还可通过保证金存款吸收20%票据承兑金额的存款。因为票据一旦承兑银行就100%承担了开票企业的信用风险,从风险角度和直接对该企业放款没有实质性区别,所以票据承兑行的资本转换系数100%。后续贴现行(如果他行)是20/25%。后续同业业务具体分析。
2、目前代理投融资类主要以表外理财和委托贷款为主。其中,2018年以前的表外理财一直都是一个很具有争议的话题,因为有很多资金池属性和刚性兑付的性质在里边,但是却没有任何资本计提,对于表外理财做的比较大的银行来讲,存在低估资本占用的情况。
但是资管新规后明确打破刚兑,关于表外理财的资本计提争议基本尘埃落定:不计提。当然作为中间业务收入,也会消耗很少的操作风险资本。根据银保监会的要求,只有承担信用风险的银行理财业务才会需要计提资本和拨备,但一般而言没有银行承认其理财业务承担信用风险。
委托贷款业务也属于银行不承担风险的中间业务收入也不计提资本。但是在2015-2017年很多银行做的同业投资,以自营资金委托设立一个券商资管计划,然后券商资管计划再作为委托人发放委托贷款,这类实质上属于同业投资业务,需要穿透到底层的贷款计提风险加权资本。(此类业务2018年的委贷新规已经禁止)。
3、中介服务类不需要计提资本。
四、风险资产计量方法
风险资产计量方法分为权重法和内评法,我国绝大部分银行都用权重法来计算风险资本。目前只有银监会认可的六家银行——中、农、工、建、交、招商银行实施高级法。
权重法相对简单,对于每一类风险资产,都由监管机构告诉我们其风险权重是多少,然后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内评法分为初级内评法和高级内评法,目前国内还是以初级内评法为主。
总体上来讲,权重法和内评法的差异一般是1-2个百分点左右很正常,也就是如果一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用内评法算出来为14%,在权重法下可能只有12%。对于上市银行来讲,要使不同银行资本充足率具有横向可比性,最好还原到权重法下进行对比。
目前银保监会为了约束实施高级法的6大行通过内部模型过于监管套利,都要求同时计算模型法/内评法和标准法项下的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并要求高级法项下的总的风险加权资产不低于权重法计算结果的90%,也就是折腾半天的模型其实监管认可程度仍然不高。
此外,权重法本身也非常具有中国特色,在巴Ⅲ里权重法其实叫“标准法”,凡是AA-以上评级的贷款可按20%的风险权重,BBB+以上应是50%。这最大的区别在于,国内的权重法不认可评级,即银(保)监会不认可国内的评级机构,
所以在传统银行账户中的贷款业务,多数是以百分之百的风险权重来计提风险加权资产,所有的信托、券商、基金、保险等这些非银金融机构也都是按照百分之百风险权重计提风险资产,也就是说银(保)监会只看机构类型,不看评级。
对于这点,笔者常开玩笑说:从资本计提的层面来讲,银监会是典型的只论出身,不看后天努力。也就是说,后天这家企业经营的再好,只要出身地位不够格,即若不是银行、不是政府机构、不是铁总,都要按照百分之百的风险权重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相较而言,国外是按评级来计提风险权重,如果是一家企业,那么评级不同,其风险权重也就不同。
实际上这一做法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如果真的按巴塞尔协议的权重,那么机构资产扩张的速度会远超我们想象,尤其是对于一些缺资本的中小银行。这个差异可以解释中国后续很多业务的创新原动力——由此催生的一大批业务都源自于不认可评级。但中国监管当局在引用巴Ⅲ关于资产证券化的部分就没有加上中国特色,也就意味着唯独在ABS业务上认可评级。
笔者认为这逻辑是有瑕疵的,其实结构化产品评级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是弱于主体评级的,结构化评级永远都是擦边球做评级,优先级的评级到了AA以上,那其实就没必要增厚劣后级。主体评级就不是这样——不可能为了一个评级去大动干戈调整资产负债表,因为毕竟是做主业,不是靠发债而生存的。而产品不一样,他就是要为评级生存的。所以在2014年底开始到2017年这三年期间,大批银行围绕着资产证券化这一条进行创新。
资产证券化是AA-以上就20%风险权重,但当时监管没定义什么是资产证券化,没说一定要到监管批准发行才叫ABS,也没说一定要到银行间市场、到中债登做登记才叫ABS。银行私下里做一个结构化产品,找个评级公司来评级,让律所出个意见,他也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所以这是创新的源泉。如果没有这个不认可评级的因素,很多人不会去搞什么资产出表,然后搞个结构化。
第二点也导致国内的合格风险缓释工具特别少。在做资本计提的时候,房产不是一个合格质押品,风险权重仍然是100%。
企业之间担保从资本风险缓释角度也是无效的,后面会讲到,明股实债投资就面临这个问题。
这几点结合来看,整体影响深远!
五、资本充足率和其他监管指标的关系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根据资本充足状况,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
(一)第一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要求。
(二)第二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但均不低于其它各级资本要求。
(三)第三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最低资本要求,但未达到其它各级资本要求。
(四)第四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任意一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第四类商业银行,银监会还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大幅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二)责令商业银行停办一切高风险资产业务。
(三)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四)强制要求商业银行对二级资本工具进行减记或转为普通股。
(五)责令商业银行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六)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在处置此类商业银行时,银监会还将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六、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
1、系统重要性银行
上图是工农中建交招从2016年(年末数据)到2019年6月末的资本充足率数据。为什么要把这6家银行单列出来,主要是因为这六家是系统重要性银行,从银保监会的监管要求来看,相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需要加上一个百分点,也就是达到11.5%的要求。
另外,这六家银行恰好也是通过了银保监会高级法的验收,披露时分别计算在权重法和高级计量法项下的资本充足率,但是从年报上披露的情况来看,这六家银行中,只有招商银行披露了现行两套方法体系下的资本充足率数据。
2019年6月末,招商银行两种方法计算的资本充足率差异为2.49个百分点,远远大于2016年底的1.33个百分点的合理范围水平。具体来看,高级法项下资本充足率从13.33%提升到15.09%,而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仅从12.00%增加到12.60%,对于这种趋势性的重大差异,应该是内部高级法在参数指标和模型应用上都发生了一些变化。
相对于招商银行而言,剩余五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则并未在年报中披露权重法项下的资本充足率数据。
2、非系统重要性银行
上图是7家上市股份制银行和20家城商行/农商行资本充足率的数据。总体上这些银行使用的都是新规则下的权重法,跟上文中6大行的高级法不具有可比性。
乍一看这些银行资本压力不大,但在资管新规之后,尤其股份制和上市城商行未来一年表外部分资产回表压力较大,不良压力也比前面6大行要高一些,所以未来一年资本补充成为持续发展的关键。
从不良和拨备看,这些银行总体上不良率暴露充足。
七、中国特色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提
假设银行对以上8类资产均投资10亿元,即对普通工商企业、小微企业、非银金融机构、银行同业等均投资10亿元,在这样的假设前提下看各类资产的资本占用情况。
1
工商企业。
银行对工商企业发放10亿元的贷款或者购买工商企业10亿元的债券,并且这个债券是放在银行账户项下的,那么这个工商企业的风险权重是100%的,也就意味着10亿元的资产(或者叫风险暴露)乘以100%的风险权重正好等于10亿元的风险加权资产,也就是上表中第三列的数据。
假设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系统重要性银行是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是10.5%,平均一下就是11%,并且笔者认为对于多数银行来说其资本充足率的底线为11%),风险加权资产10亿元乘以资本充足率11%得到净资本消耗1.1亿元。
也就是说,银行给一个工商企业发放10亿元的贷款,如果要维持资本充足率不变,意味着至少要用1.1亿的资本金去匹配,即这10亿元的贷款中至少有1.1亿元应该来自银行的股东权益、优先股或者二级资本债,剩下8.9个亿可以通过负债进行匹配。
2
小微企业。
根据银监会的定义,小微企业整个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因此这里的小微企业可以作为一个零售资产池来看待,比如银行发放1000笔或者10000笔的小微企业贷款,加起来正好等于10个亿。对于这10个亿来说,其风险权重是75%,风险加权资产就是7.5亿,风险加权资产乘以11%的资本充足率可以得到净资本消耗8200万。
另外,在这里,笔者认为小微企业在国内的风险应该比大企业高,但是监管机构用这个指标来响应国家政治任务——扶持小微企业,也就是其风险权重为75%,低于一般工商企业或者大企业的风险权重水平。
另一方面,如果严格意义上来讲,风险代表的权重应该是一个变量,信用评级越高的企业风险评级应该越低,信用评级越低的的风险权重应该越高。实际上在国外巴Ⅱ和巴Ⅲ的确是变量,是严格按照评级来的。只是因为2012年翻译到中国来的时候,银监会觉得还是不能够跟评级挂钩,因为不太认可国内的评级。如果真要按照评级来划风险权重,AA-以上的评级都是20%。可以想象一下,当前中国的银行业资本不变的情况下,资产端可以多扩张四五倍,或者是资产不变的情况下,净资本可以减少30%。那样的话,对银行的杠杆和风险管理带来非常大的挑战。所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改造,就是不认可评级,所有的权重只按照出身。不论是再优质的非银、工商企业,还是百分之百。
小微75%权重,国外也是这么规定的。但要注意,如果把评级加上去,大企业自然而然就已经落在AA-以上了,所以是20%权重了。小微因为评级上不去,大概率是AA-以下,所以小微75%,还是比20%高。当然,国外还有一种做法就是把多个小微企业放在一起,做成一个零售池和小微企业资产池,然后把整个池子打包捆在一起去评级,评好之后就变成20%。
3
非银机构及银行同业。
对于非银机构来说,其风险权重也是100%。也就是说银行做一笔非银同业借款,借给汽车金融公司也好、借给财务公司也好,其风险权重都是100%,即银行10个亿拆出去或者同业借款借出去占用的净资本消耗是1.1亿,资本占用与发放贷款相同。
由于当前银行的资本处理要求压力非常大,因此,可以看到现在很多银行有一些创新业务,例如,用自己的银行理财去购买用自营资金发放的非银同业借款(笔者认为对于银行理财来讲属于非标)。
银行为什么会有动力往表外转,或者说通过理财对接非银同业借款的需求比较强烈,因为银行理财毕竟不需要计提资本。
另外,与非银机构不同,银行同业的风险权重是20%~25%,即只要是3个月以内的资产类别且风险暴露是银行同业的话,3个月以内按照20%、3个月以上按照25%计提资本。
简单总结一下,风险权重越低,说明消耗银行的净资本越少,杠杆就可以做得越高。如果说假使一家银行纯做银行同业的资产,杠杆可以放到差不多40倍。如果说只做工商企业的资产,可以放到9倍左右。杠杆倍数就是百分之百乘以10个亿,消耗1.1个亿,那么10个亿除以1.1正好是9倍。那么如果是小微的话大概是十几倍,同样是用债权总额10个亿除以8200万,大概是12倍。所以这个风险权重基本上决定了一家银行放杠杆能放多少倍数的问题。
4
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国债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的风险计提权重都是零,因为二者都被认为是国家信用。
其中,国开行经历了一波三折,因为国开行在09年1月1日已经转制成普通商业银行,然后银监会连发三文强调把国开行的风险权重为0的优待往后延迟,第一次延迟到13年底;最近的文件风险权重定为0没有到期日,意味着除非重新发文国开行风险权重将一直是0。
5
ABS优先级。在国内的abs只要是优先级,那必然评级在AA-以上,风险权重20%,资本消耗非常少。对于ABS优先级的风险计提十分具有争议性。关于这点,笔者专门探讨,请关注笔者后续线上语音课程或文章内容。
6
权益类、ABS劣后级、非自用不动产。
按照1250%的权重计提的资产有很多,这里大概列了三类——权益类、ABS劣后级、非自用不动产。由于较高的计提权重,从股东角度来讲也并不划算。
例如,如果银行投一笔1250%的风险资产,不如股东直接以自有资金去投资,而没有必要通过银行去投,因为投资10亿,净资本消耗为13.75亿,对于银行来说是极为不划算的,因此现实中很少有银行会去持有这三类资产。
为什么要用1250%?就在于要把商业银行跟股权投资隔离,尤其是非上市股权。如果说允许商业银行用自有资金去投资股权,如果风险权重也按百分之百,那么结果就是不管上市还是非上市的银行,都变成所有人的股东。因为所有的金融资本全部聚集在银行,这就成了典型的产融结合了。那么到了后来降杠杆时期,政策对银行持有股权稍微放开了些,上市公司的债转股是风险权重250%,非上市是400%。
需要注意一点,从明文法规层面来讲,只有ABS劣后需要计提1250%权重,但当下其实很多银行在做私募ABS或者是非挂牌ABS,包括银登中心的挂牌转让,尽管现实业务中大部分都是资管去接,但如果真要用自营资金去接此类非挂牌的ABS劣后级,风险权重是多少其实并没有定论。因为当前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监管体系,对于资管计划的劣后级或者说不是银行间交易所的ABS,并没有具体的资本计提规则。
如果要严格穿透到底层资产的话,那么优先和劣后的风险权重应该都是一样的,如果底层资产都是贷款,那就按照100%计提风险权重,如果这样处理显然也违背资本监管体系“风险为本”的理念。
7
地方政府债、铁路总公司。
地方政府债和铁路总公司债券都是按照20%的权重计提,这两类也是国内唯一的政府支持类(PSE)。
八、风险权重的内涵
从业务的角度来看,风险权重意味着——钱。
举例说明,假设有一笔普通工商企业贷款是100%的风险权重,另外一笔同样价钱的资产是ABS优先级,按照20%计提权重。那么对银行而言,同样一笔资产既可以将其做成ABS优先级,也可以做成工商企业贷款,如果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做成ABS可以节约80%的风险计提。
从上表可以看出同样是10亿的资产做ABS优先级可以节约净资本消耗8800万。8800万净资本消耗的成本有多高?
如果一个股东去注资,注资后属于银行自营资金,但是自营业务的收益率并不是特别高,就整个银行业平均来讲,资产回报率大概是6%。如果假定股东要求回报率是13%,减去注资进来后投资高评级或者是高度安全的资产类别的收益率(6%)差异7%就是所谓的股东注资成本,7%乘以8800万差不多是600万,600万的成本除以10亿大概是60bp。因此,20%的风险计提权重和100%的风险计提权重相差80%,保守估计在定价上存在30~50bp的差异。
具体到各家银行,由于资本充足率的压力不同,所以不同权重计提风险的影响也不同。例如,刚成立的银行,或者是一部分中小行尤其是外资行其资本充足率高达50%,当存在这种超高的资本充足率时,20%权重与100%权重计提影响不大。
但从之前上市银行的数据来看,绝大部分上市银行的资本压力都很大,假使其他条件都一致的情况下,投100%风险权重的资产至少要求多50bp的价格来进行补偿。
九、二级资本债、永续债和优先股
基本假设:银行自营资金投资,权重法下
(1)银行账户投资
十、资本计提达标方法
资本计提达标的方法(有些合规,有些可能不合规):
1.统计指标上不规范操作:
这个是非常普遍的问题,总体来讲资本充足率和LCR(流动性覆盖率)是最为复杂的两项指标,根据经验来看,越是复杂的指标银行的可操作空间越大。与之相对比,央行的广义信贷或者MPA项下的广义信贷由于统计方式简单,因此基本上没有什么可腾挪空间。
当然随着银监会对资本计提的监管检查力度越来越大,这条路也不好走。但笔者相信仍然很多银行在走,原因还是笔者前面提及的一句话:“正是因为资本充足率这个指标太重要所以报表上看到的资本充足率反而不重要”。因为银行无论如何要让资本充足率达标,否则无法向监管向投资人向储户交代。
或者是大幅度压力表面上的不良率指标,隐藏不良贷款少计提拨备,从而减少当期亏损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这是当期很多资产质量交叉的城农商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方法。
2.资产出表(包括ABS)
目前银行的资产出表在ABS这块做的比较多,尤其是监管风暴之后,上交所、深交所、银登中心、中证报价业务增长快速,很多为银行客户,并且银行主导客户去以上几个场所挂牌。
ABS站在资本的角度来讲是件非常好的事情,但难点在哪?第一是劣后级的处理,缺乏合格劣后投资者。第二,目前银行投资ABS,如果底层资产过于分散,银行反而投不了,受穿透授信和大额风险暴露计量的限制。第三,理论上来讲,住房抵押贷款是最好的ABS品种,在国外MBS是主流,但国内这块做得不好,最主要的原因是房贷资产对银行来说非常优质,尤其在当前管控的背景下,银行舍不得拿去做ABS。
3.同业投资掩盖(包括代持)
这个现在比较少,尤其是在“三三四十”检查后,多数银行应该不敢通过同业投资去简单粗暴的掩盖资产,因为银监会想要穿透同业投资资产当前来说完全可以做到。
4.表外理财扩张
表外理财扩张是一个合规的方式,这是资管新规前刚兑和理财资金池盛行时候的做法,即便那个时候问题在于多数银行的非标额度(非标理财余额)不能超过上年度审计的总资产余额的4%。多数银行这个额度并不够用,所以简单通过非标理财扩张来解决表内资本不够用的问题比较困难。
但是资管新规之后,理财转型加快,表外和表内严格分开,所以表外理财不计提资本最终多数转移到理财子公司和母行资本占用不相关。
5.真实放慢业务增长
对于很多银行来说,放慢业务增长比较难受,最近多数股份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增速接近于零。这个不一定是资本压力所致,主要原因可能是资产端方面合适的资产比较难找,纯粹因为资本充足率方面放慢业务增长其实少见。
未来部分中小银行会缩表,缩表就是要放慢业务增长,不增反缩。资产负债表在缩的这个事情是有很多种因素的,不光是资本的因素,还有成本的因素。当边际成本大于边际负债的时候,理论上来讲就可能缩表,除非是因为战略考虑要留住战略客户。那么纯粹从财务上的角度来讲,一家银行的资产规模的规划,它需要考虑边际负债和边际资产的成本,注意这并不是平均负债和平均资产收益率。
以前银行不愿意缩表也可以理解,因为规模代表了一个地位,但未来可能不太一样。
6.此外还有股东注资,发行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等
股东如果愿意给钱,那么什么资本计提都能解决,但问题在于股东如果给了钱却没有获得相应的管理权,这就不对等了。因为股东对城商行农商行注资完了之后,很有可能会发现什么话语权都没有,就成了纯粹的财务投资者,那还不如投上市银行。
恒大入股东北某家城商行,应该派了副行长去,也派了董事去。但是作为第一大股东,肯定绝对控制权不在恒大手上。相当长时间内可能不是,但是长远眼光来讲也不一定,如果这家银行未来越做越好,银保监有可能会慢慢的放弃控制权。现在控制权还是当地政府和银监,因为对风险高的银行银监不仅仅是普通的监管。
十一、央行宏观审慎充足率
笔者认为,央行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并不属于资本充足率的范畴,可以将之称为披着“资本充足率”的外衣,实际上是一个传统意义的贷款额度升级版。它其实是一个和广义信贷增速高度相关,却和资产质量、资产的风险级别、存量资产不相关的指标。
这三个不相关导致其与整个巴塞尔委员会提到的资本概念脱钩,事实上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含义就是借用银监会资本充足率的数字来跟广义信贷的增幅挂钩。如果广义增幅过快,那么银监会意义上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就需要很高,所以整个指标是充满矛盾的。
(关于央行宏观审审慎资本充足率的具体讲解,请关注后续笔者线上语音课程)
十二、国内风险缓释
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看,合格风险缓释仅包含:
现金(包括存款)、特户、封金(现在普遍认为不包括保本理财)质押;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质押;
银行担保;
其他一些不常见的合格质押担保缓释(国外政府及国际开发机构等)。
在实际业务中最常见的主要是前面两项:一个是现金、特户、封金质押;一个是银行担保。合格风险缓释工具缺失导致很多银行的风险管理流程存在严重冲突。
1、企业之间的担保无法缓释资本
例如A企业来贷款,然后信用级别更高的B企业给A企业的贷款作担保,从资本层面上来讲,企业B的担保并不能缓释风险,风险权重仍按100%计提。究其原因是国内讲究权重法,而不认可评级,因此信用评级再高的企业给另外一个企业作担保在资本层面上都是无效的。当然,不论担保也好,联保、互保也好,风控上是有效的,这是银行的自主决策,但站在监管的角度,站在资本充足率的角度来讲,没办法缓释资本计提的压力,等于是无效。
2、非银金融机构的担保无法缓释资本
理由和企业之间的担保无法缓释资本相同,因为国内权重法项下所有的券商、保险、基金、信托的风险权重均为100%。例如,一家保险公司给一家企业出保函,对于银行来讲,虽然接受了这个保函可以缓释实际的信用风险,但是却不能减少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因此从资本意义上来讲是无效的。
3、股权投资+回购无法缓释资本
银行自营资金投资股权的风险权重为1250%,按道理讲,当存在回购行为时,风险权重是可以降低的,因为回购方大多是企业,而企业的风险权重是100%。但是国内当前的资本监管框架并不认可企业回购能够缓释资本,因此这是一个潜在的监管风险点。比如银行投股权,关联方给银行签了一个回购协议,在回购协议基础上做房地产质押或者土地做质押,资本意义上来讲仍然需要按1250%,因为土地质押不属于风险缓释的合格质押品。
虽然目前,多数银监局认可明股实债的自营资金投资,也就是同业资产项下嵌套其他的特殊目的载体去做明股实债,实际可以按照100%的权重计提风险资产。但是按中国当前的资本管理办法体系去判断,这个回购是无效的。
所以,未来如果银监会出台一个新规,说明股实债投资要按照1250%风险权重计提资本,那么这也是根据现有资本管理框架合理推演出来的一个结果。
4、结构性存款质押无法缓释风险资本
以前存在的一个争议点是结构性存款是否能作为特户、封金。此前很多银行认为是可以的,因为给同一客户发放贷款,客户再将部分贷款资金作为结构性存款存到银行,尤其理财新规之后,银保监会明确认定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性质。用结构性存款做质押笔者认为合规上没有问题,但作为合格风险缓释工具,仍然需要更高层的法律法规层面的确定性比如司法判例,或者有类似存单质押管理办法的修订等。
用同期限的结构性存款对贷款做质押一直以来具有争议,但是从现在的监管口径来看,普遍不认可这一做法。除了监管层面的原因,还有另一方面的原因,即是以贷转存的风险较高,容易受到监管质疑。
十三、债券投资的资本计提
篇幅限制本文略。
十四、资本计提穿透问题
前文提到过同业投资的资本计提问题,在“334”检查之前多数同业投资的穿透资本计提是不到位的,到了2018年,多数银行都可以做到资本穿透计提。
这里,笔者对同业投资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总结:即银行用自有资金去投资私募基金;用自有资金去投资其他银行的同业理财;用自有资金去投资一个公募基金;用自有资金去投资券商资管或者基金专户。根据银监会的要求,不管穿透是否存在难度,银行都需要穿透给出一个完整的底层资产的详细比例分配,注意只需要传到的具体某一类型资产多少比例即可,不需要披露具体资产名称,这点和大额风险暴露不太一样,年底即将严格执行的大额风险暴露的穿透要求要严格很多,具体参见笔者此前整理的文章《银行人必读!19问答掌握大额风险暴露填报!》。
其中,有两点需要注意:
有些公募基金确实存在穿透难度,比如货币基金,对此笔者偏向于认定如果是纯债基或者货币基金可以不穿透,但至少按照100%风险权重计提资本,因为纯债基和货币基金即便是穿透之后,底层资产的风险权重平均下来反而不到100%,因此不穿透,按照整个基金规模和投资份额的100%权重计提资本是一个非常保守的做法,监管对此应该是认可的。
但是其他类型的资管计划,类似同业理财、私募基金、券商、资管、基金专户一定要穿透,因为这些资管计划的底层资产不像货币基金,很可能包含一些高于100%权重的资产。
这一点与公募基金不同,原因是公募基金的底层资产是受限的,既不能够投非标准化的场外资产也不能够投资权益类资产,尤其是货基限制更为严格,即便是投资债券,其久期也要控制在0.33以内(平均剩余期限120天),总体而言,公募基金穿不穿透,银行应该有自己的选择权。
对于结构化分级产品的处理,目前是监管空白,因为当初主要是基于巴塞尔III框架,国外对于资产管理产品分级并不常见,主要是体现在ABS资产类别。所以只有专门章节针对ABS制订了资本规则。
按照当前银监局的做法,不太认可资管产品优先级的评级,也就是仍然需要穿透看底层资产计算风险权重。但这样的矛盾在于,如果优先按照100%,劣后是否也可以按照100%,否则出现资本重复计提。
穿透的另一层含义就是,不认可担保,前面也已经提及。
但是注意ABS不需要穿透因为监管已经明确认可ABS根据评级来认定风险权重,最低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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